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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如何辦理拋棄繼承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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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要如何辦理拋棄繼承?
    關於繼承的效力,民法繼承編已經修法改採『限定清償責任』(民國98年6月10日修訂民法第1148條第2項:「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清償責任」亦即以繼承之財產去清償繼承的債務)。依照新的法律規定,似乎就不用擔心會因為繼承而產生不利益。
    但是,我仍是常常遇到許多當事人向我求救,詢問究竟該如何辦理『拋棄繼承』?也因此特別為大家整理拋棄繼承時應準備的資料有哪些,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。
    關於拋棄繼承的手續,分為下列二步驟。
    第一步驟:通知其他繼承人
    此時通常係以「存證信函」方式通知其他繼承人。
    通知內容,可參考我幫當事人撰擬的案例如下:
    「敬啟者:緣被繼承人OOO於民國(下同)O年O月O日死亡,台端及本人均為其繼承人。惟本人願拋棄繼承OOO遺產之權利,而本人拋棄繼承後,本人之應繼分歸屬於台端,爰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,為拋棄繼承之通知,並向法院為之。敬請台端自行依法行使權利,以免受到損害,順頌時祺。」
    第二步: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。
    此時應準備下列文件:
    拋棄繼承聲請書: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。
   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(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,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)。
    拋棄人現行戶籍謄本、印鑑證明、印鑑章。(聲請狀上之印文須與印鑑相符)
    繼承系統表。
    拋棄通知書收據(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,例:存證信函、雙掛號回執)。
    第二順位以下之繼承人拋棄繼承時,如前順位繼承人已死亡,另檢附前順位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。
    以上要特別提醒大家注意的是,拋棄繼承,應在繼承人知悉得繼承之時起(如繼承人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日)『三個月』內為之。若有逾期,就不合法律規定,所以不可不慎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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